课程教育研究 课程教育研究杂志简介 课程教育研究杂志学术期刊 课程教育研究杂志公告 课程教育研究期刊目录 课程教育研究投稿须知 万方论文查重 课程教育研究征稿启事

主管:内蒙古自治区文化厅
  中国外语学习学研究会
主办:内蒙古自治区北方文化研究院
投稿邮箱:tougao@kcjyyj.com
网  址:http://www.kcjyyj.com
数据库收录:万方网收录
我刊入选第二批学术期刊名单
期刊类别:纯教育、G4
国际标准刊号 ISSN 2095-3089
国内统一刊号 CN 15-1362/G4
邮发代号:16-129

我刊投稿论文
当前位置:网站首页 > 我刊投稿论文 >
作者:黄策 | 字数:2023 | 阅读:

摘 要:当前,食品安全问题频发,引发世人关切与深思,笔者从刑法规制角度,立足于调整范围、罪名设置及刑罚设置三方面,简要论述了当前食品安全刑法保护的不足之处,以期促进立法的完善、司法实践的进步及社会管理的创新发展。

关键词:食品;安全;刑法;规制

民以食为天。老百姓的吃饭问题一直就是关乎社稷安危的大事,食品安全的重要性不言而喻。而近年来,我国各类食品安全事故频发,“瘦肉精”“毒馒头”“毒豆芽”“苏丹红”“石蜡大米”“硫酸铜木耳”“三聚氰胺奶粉”等众多词汇成为热议的焦点。众所周知,,我国刑法对各类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食品安全犯罪仍停留在危害社会主义经济秩序这一高度上进行规制,仅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两个罪名直接针对食品安全犯罪进行惩处,食品安全的刑法保护令人担忧。现就当前刑法规制的不足之处作一简要分析,与同行共同研讨交流。

1 刑法调整范围过窄

刑法(包括刑罚)的目的是预防犯罪,由于受历史传统及现实社会的影响,我们的刑事立法和司法实践过多注重“打击犯罪”作用,却恰恰偏离了或忽视了“预防犯罪”的重要价值。可喜的是,随着时代的进步,随着司法实践的经验累积,“惩防并重”的观念日益深入人心,已成为基本刑事政策,而现行刑法有关食品安全犯罪更多体现的仍然是惩罚的一面,没有展示出重在预防的方针。

首先,现有刑法的相关罪名来看,只有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两个罪名直接关涉到食品安全领域,且打击的犯罪仅为生产和销售两道环节,不涉及原料供应、运输包装、检验检疫等其他环节的行为;从惩罚对象(犯罪主体)上看,仅包含生产者、经营者,至于有毒有害原料提供者(主观为故意)及为不安全食品进入各级市场提供便利的各类违法主体均不被追究刑责。可以想见,这种立法上的缺失无疑为生产者打开了犯罪之门,几乎丧失了对食品安全犯罪的风险预防作用。

当前刑法中与食品安全相关的罪名,主要是针对结果犯和具体危险犯而设置的,即在现实生活中往往是发生了严重的食品安全事件或造成了极其恶劣的后果后才考虑以刑法规制。正常情况下的食品安全问题多科以行政处罚,很多较严重的食品安全犯罪行为在刑法保护上存有空白,可以说,这种刑法设置使食品安全犯罪的预防性及可控性大大降低。

再次,从犯罪行为上看,刑法打击的是行为犯,且以作为为主,不作为能入罪的很少,在司法实践中,对那些造成严重后果的不作为犯很难对其定罪量刑。司法实践中,不少相关犯罪行为大都归纳到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这一口袋罪中予以规制。鉴于食品安全犯罪的危害性之大,笔者始终认为对该类犯罪的预备行为加以刑法考量是必须的,从源头上封堵漏洞,将犯罪消灭于萌芽状态是刑法保护的重要价值体现,故建议对准备有毒、有害原材料等行为加以刑法规制。

2 食品安全罪名设置的相对滞后

《食品安全法》中将原有的“食品卫生”概念变更为“食品安全”,体现了相关理念的更新,且将食品监管问题上升到了国家安全的高度考虑,其中关于“无毒、无害,符合应当有的营养要求,对人体健康不造成任何急性、亚急性或者慢性危害”的表述相比以前的更为科学,刑法上的变化目前体现在《刑法修正案(八)》上,采用了“食品安全”的概念,这无疑是一种进步,然而与食品安全法的进一步比较,会发现后者侧重预防,建立了以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为基础的科学管理制度,而现有刑法仍将其置于危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之下进行规制,而没有上升到公共安全的层面加以考量,在性质认定上稍显滞后,再加之以食品安全法中认定的一些新的违法行为在现行刑法中没有对应的罪名,使得司法实践中,面对复杂的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甚至是犯罪行为,刑法体系上和具体规定上的漏洞就凸现出来。

3 刑罚设置上的不足

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关于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适用死刑问题引起了学者们的关注,不少学者认为,该罪名目前位于第三章,属于经济犯罪的内容,适用死刑是否合理,值得探讨,原因大体有三:一是经济类犯罪不是激情犯罪,犯罪分子之所以敢于践踏法律、冒险犯罪,是因为其面临的利润诱惑大于刑法威慑力;二是经济犯罪背后的诱因多元化、复杂化,往往受到经济、政治、法律多重因素的影响;三是对经济犯罪不适用死刑是当今各国通例。

其次,资格刑的缺失也是当前刑法在刑罚设置上的不足之处。食品生产经营领域是非常重视安全与规范的领域,进入这一领域,需要许可或者资格,对于利用资格从事犯罪的个人,适用资格刑,可以起到特殊育预防的作用。对于利用许可从事犯罪的单位,处以禁止其从事特定业务的资格刑,也是符合刑罚的目的的。

通过以上三点对我国目前食品安全刑法规制上暴露的缺陷进行分析研究,有利于促进立法的完善;有利于找准法律实施的切入点,推进相关司法实践;更有利于综合社会、道德、经济、文化及制度能多种因素,创新社会管理。以上分析系笔者拙见,不足之处望批评


版权所有:课程教育研究杂志 网站地图 最近更新
投稿邮箱:tougao@kcjyyj.com
第二批学术期刊,万方网收录,欢迎投稿!
国际标准刊号:ISSN2095-3089,国内统一刊号CN15-1362/G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