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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刊类别:纯教育、G4
国际标准刊号 ISSN 2095-3089
国内统一刊号 CN 15-1362/G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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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刊投稿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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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朱彬 | 字数:3160 | 阅读:

摘 要:刑事和解萌芽于十六到十七世纪的英美等国家,在几百年的发展进程中,,逐步形成为一种刑事制度,但是刑事和解在我国还处于初级发展阶段,并且很多问题都存在着激烈的争议,特别是刑法修正案八的出台和刑事诉讼法的修改,都使得刑事和解成为一个热议的话题。刑事和解在重罪案件中的适用是非常有必要的,本文通过对刑事和解在重罪案件中的适用,理论联系实际,探讨其对案件的处理和对法治的发展的作用,并提出对策逐步地减轻对此种方法适用的疑惑,从而对其进行发展和完善,以使其不断适应不断变化的社会。

关键字:刑事和解;重罪案件;适用;利弊

所谓刑事和解,即是指在刑事案件诉讼进程中,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对被害人进行了积极的认罪、道歉或者充分的赔偿等方式后,被害人对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的加害行为表示谅解,国家的专门机关例如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不再对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的加害行为追究刑事责任或者从轻、减轻对他们的处罚的一种案件处理结果。这种案件处理方式是将对本属于国家的一些司法权力让与被害人,是一种有效处理案件的方式;但是可能有的人们对此种处理方式表示反对,因为他们认为这可能导致对待犯有相同罪行的人进行不同的惩罚措施,可能会削弱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罪刑法定等基本法律原则的效力,降低法律的权威性,可能导致金钱至上的司法状况,成为产生腐败的的土壤。探讨刑事和解在重罪案件中的适用就显得尤其具有时代价值和社会价值,只有处理好对这方面的适用产生的疑惑,使人们从内心中确信这种方式存在的科学合理性,才能够更好地促进这一制度的适用,才能更好地发展中国的刑事诉讼制度,加快中国法治化进程。

1 刑事和解在重罪案件中适用的条件

刑事和解必须具有以下几方面的条件:一是刑事和解的主体是刑事案件的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被害人或者被害人的亲属朋友以及国家专门机关这三方主体;二是刑事和解的前提是刑事案件的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已经通过积极的认罪、道歉或者充分的赔偿等行为来尽最大努力弥补自己对被害人造成的伤害,并且已经获得了被害人的谅解;三是国家的专门机关根据被害人对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的加害行为的谅解程度采取不再对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的重罪行为追究刑事责任或者从轻、减轻对他们的处罚的案件处理结果;四是刑事和解必须坚持自愿、合法的原则,也就是说刑事和解的当事人只能是刑事案件的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以及被害人或者其亲属朋友,这些主体以外的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组织,包括国家机关、社会组织都不能对刑事和解行使处分权利,也不能将刑事和解的内容形式以任何方式强行施加于刑事和解主体之上。

2 刑事和解在重罪案件中适用的意义和价值

2.1 刑事和解符合我国历来的传统文化

我国传统一直都秉持的“以和为贵”的文化思想,即使是犯了重罪也不例外,如果加害人一旦触犯了法律,即使被害人不想追究加害人的责任,仍要受到严重的国家专门机关的刑事追究,这就在很大程度上减少了加害人和被害人和解的可能,也不利于被害人对加害人愤恨心态的缓解和情感的修复,有的甚至还会引发被害人对加害人更大程度的报复;同时,也不利于已经被加害人的加害行为破坏了的社会关系的恢复,不能够体现出法律适应社会发展的趋势,适用法律不够灵活,过于硬性,刑事和解给了我国这种熟人社会一种最大限度修复社会关系的机会,更有利于平和的传统文化的传播,也对创造和谐社会的发展进程起着极大的促进作用,公权力本就是为了保护私权利而设,刑事和解充分尊重了私权利的效力,促进了公权力和私权利之间的平衡发展。

2.2 刑事和解给予加害人悔过的机会

加害人在实施严重罪行时并不一定是预谋很久采取的行为有可能是出于一时的冲动,失去理智而实施的犯罪行为,这种行为主观恶性相较于预谋犯罪是比较小的,因此其惩罚手段和程度应当和预谋犯罪有所区别,可以相应的给予加害人悔过的机会。这并不是说要给予重罪案件罪犯一味的宽容,而是要根据案件的不同特点和特殊的当事人之间的关系所采取的的宽严相济的应对措施。

2.3 被害人获得较为充足的物质补偿

对于一些重罪案件,被害人因为犯罪行为会受到较为严重的人身或者财产方面的损失,如果是严格按照法定刑来判罪,加害人可能会被判处死刑或者无期徒刑,这时候罪犯就会因为自己赔不赔偿反正都是以死谢罪或者长期身陷囹圄而不会积极地对受害人进行赔偿,即使最后法院判决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也可能会因为加害人的家境或者自身条件而无法足额进行赔偿,这可能导致受害人的身体受到难以挽回的伤害的同时,也因执行难的问题,无法获得足额的经济赔偿,因此,刑事和解在重罪案件中在某种程度上可以保证至少受害人获得较多的赔偿。

2.4 刑事和解避免社会资源的浪费

加害人与被害人之间达成和解后,一般就不会大规模的动用法院的执行资源,这就减轻了法院的人力、物力、财力负担,节省了社会资源特别是司法资源。

3 刑事和解在重罪案件适用中的思考

3.1 刑事和解是否是滋生腐败的重灾区

重罪案件中适用刑事和解可能会增加司法工作人员的自由裁量权,可能通过索贿受贿而对加害人从轻、减轻甚至免除处罚。但其实,之所以会出现司法腐败,并不仅仅是因为实行了刑事和解所造成的,不能因为可能会增加腐败现象就对刑事和解进行否定,这其实也是因为司法工作人员的职业道德素质较低造成的。

当然,提高对司法工作人员职业道德素质和专业素质的要求,完善对司法工作人员的监督,在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自由裁量权随意侵犯公民权利时要保证受侵犯者的申诉、控告和检举的权利也是刑事和解制度对司法现状的一个要求,需要进一步加以完善。

3.2 刑事和解是否在一定程度违背了罪刑法定原则

重罪案件的刑事和解可能造成相同的刑事案件因为被害人的谅解程度而出现不同的惩罚结果,特别是杀人案件,有的加害人被判处死刑,有的却可能保住一条命。这就牵涉到对罪刑法定原则特别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这一原则的解读,其实在现实生活中,并不存在完全相同的两个罪行,即使是两个案件所涉因素异常相近,都可能由于加害人主观上面的不同而受到不同的处理结果。罪刑法定具有相对性,如果一味的照搬法条,就会过于死板,法理和情理得不到统一。

3.3 刑事和解对于法律权威性有无造成一定影响

重罪案件的刑事和解可能造成花钱买命的情况,这可能使有钱人处于优势地位,金钱至上的观念使得法律的权威性大打折扣。但其实刑事和解是主体双方达成的合意,因此即使加害人再有钱,在没有获得被害人谅解的情况下,也无法适用刑事和解,必须按照法律加以判决,因此这只是法律适用的为了更好地解决纠纷的一种例外情况,并没有削弱法律的权威性。

4 总结

从法哲学上讲,世界上存在着的法律制度不可能是无懈可击的,刑事和解在重罪案件中的适用虽然还需要制度本身和工作人员的素质的进一步发展完善,但现在看来,适用上能够达到较好的法律效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因此具有广泛的适用前景。

参考文献

[1] 高铭暄,苏惠渔,于志刚. 从此踏上废止死刑的征途——《刑法修正案(八)草案》死刑问题三人谈[J]. 法学. 2010(09)

[2] 陈罗兰. 重罪案件刑事和解适用范围研究[J]. 法律适用. 2010(06)

[3] 杜宇. 刑事和解与传统诉讼体制之关系[J]. 环球法律评论. 2010(02)

[4] 陈罗兰. 重罪案件刑事和解制度初探[J]. 福建法学. 2009(02)

[5] 徐岱,王军明. 刑法谦抑理念下的刑事和解法律规制[J]. 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 2007(05)

[6] 周启柏. 公权力与私权利关系的法理学思考[J]. 西安外事学院学报. 2007(01)

[7] 陈光中,葛琳. 刑事和解初探[J]. 中国法学. 2006(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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