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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刊类别:纯教育、G4
国际标准刊号 ISSN 2095-3089
国内统一刊号 CN 15-1362/G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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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刊投稿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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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范高斌 | 字数:3064 | 阅读:

摘 要:当前我国在民商法立法、司法以及执法方面取得了卓有成效的成绩,然而仍有部分基层公安机关对于民商法的精神内容依然了解不足,意识理念依然较为薄弱。在一些基层警察执法活动过程当中,基层民警应当加强对民商法原理与准则的合理应用。本文分析了民商发在警察执法中的地位与作用,其中主要就包含了合理应用民商法的原理与准则,正确行使执法权,并构建起服务型的执法观念,不断加强对法律职业思维的培养,进而提出了民商在刑侦执法、经济犯罪侦查、开展群众工作等警察执法活动中的具体应用策略。

关键词:民商法;警察执法;地位;应用

只有确立了完善的民商法体系,方可促进市场经济的繁荣与发展。民商法的重要价值不单单体现于其对市场经济关系的有效调节作用中,同时还体现于其针对法治社会的构建所带来的巨大影响价值。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大量实践与理论研究之中,民法主要是指财产法与人身法,而商法则主要包括企业法、证券法、票据法、保险法等。诸如此类法律所共同构成的民商法体系是确保我国社会公民权益的核心基础。在我国当前社会的发展形式之下,警察工作的主要职能不仅包括有正确的执法管理,其同时还承担了更多的角色定位服务,加强对民商法的学习与理解,能够促进广大的人民警察会更好的服务于人民。

1民商法在警察执法中的地位与作用分析

(一)正确应用行政执法权

警察所具有的行政执法权必须摆脱各种利益的束缚,直接与责任相关,促进权力与责任间的平衡性,行政执法行为的失当或是出现违法行为则必须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在我国传统的警察执法过程中应行政自由裁量权力过大,各类违法违纪收受贿赂的行为时有发生,具有行政执法权的人员利用人民所赋予的权利谋取私利,执法不公情况屡见不鲜,对于公安机关的社会形象以及法律威严产生了极其严重的负面影响。这不但会导致人民群众对行政机关信任程度的下降,同时也会使得所制定出的各项行政法规难以有效的推行下去。在行政权利与民事权利的关系当中,若无法做到科学、正确的处置,导致行政权力肆意破坏市场准则,市场混乱情况也就难以避免,市场经济的繁荣与发展自然也就无从谈起。对此,国家行政部门应当树立起正确的执法挂念,在开展行政执法活动时要能够从人民群众的利益出发,正确应用行政执法权力。

(二)树立服务型执法观念

民商法的制定是为了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的个人利益以及人身权利。公安机关应不断增强对民商法的学习与理解,树立起服务型的执法观念,促使人民警察队伍转变传统的行政命令与处罚式管理方式,正确应用公权力来开展群众服务。在现代社会生活当中,同人权关联最为紧密、直接且广泛的行政权力便是警察执法权力,加强对民商法的学习能够有效的保障警察树立起正确的价值观念,革除自身的管理者思想,转变高高在上的工作态度,倡导为民服务的意识,构建起服务型的行政单位,重点突出行政权力来自于民,并要将之用之于民。借助于对民商法学习活动的大力宣传,能够增强广大人民警察的人权观念,促使其能够更加切实的改进服务质量,提升服务效率,并最终构建起务实、高效、廉洁的警察队伍形象,加强对服务型执法理念的落实。

(三)法律职业思维的培养

民商法的制定即为了处理具体的民、商问题,并且通过加强对民商法的学习还能够促使广大人民警察养成良好的法律思维意识。警察这一群体应当具备大量的法律背景知识、思维理念、职业训练方法等,并基于此来促进广大的群体成员能够在思想上产生凝聚力量,并最终构建起其独特的职业思维模式,借助于相同的法律思维及观念来促进彼此间的沟通与写作,这将极大的促进广大人民警察对法律精神的正确解读,循序渐进的开展行政执法活动。在日常的警察执法活动当中尽管不会直接应用到民事法律,但是民商法在警察执法活动中所产生的作用价值是间接体现的,并且其影响与作用也是极为深远的。因此,提升广大人民警察的执法水平,对他们加强民商法理论的普及、宣传工作具有极其重要的现实与历史价值。

2民商法在警察执法中的具体应用

(一)刑侦执法

1)保护犯罪嫌疑人生命健康权。在民法当中明确规定了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对此相关的公安部门在开展刑侦执法之时必须要确保犯罪嫌疑人的生命健康必须不受侵害,在未经法院判决前,犯罪嫌疑人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

2)保护公民隐私权。在开展刑侦执法的过程当中常常会要进行相关的搜查活动,而这些搜查活动则很有可能会侵犯到公民的个人隐私权,对此警察在进行搜查活动时应当尽可能的确保对公民隐私权利的有效保护,同时要尽可能的确保在对隐私权加以保护的同时还要同时顾及到侦查工作的效率性。

3)不当得利与侵占罪。针对不当得利以及非法侵占行为,通常占有者必须将占有物品原物返还,若占有者将占有物返还则在事实上不属于刑法当中的侵占罪,而属于民事当中的债权纠纷问题,对其行为也就应当采用民法进行评判。

(二)经济犯罪侦查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过程当中民商法是重要的基础性法律体系,民商法的确立与实施能够加强对市场主体的规范化,明确商业贸易的内容,减小商业贸易的风险性,打击经济犯罪行为。加强对商法的理论学习,能够促进对经济犯罪活动不同犯罪程度的区分。首先,在经济性纠纷案件当中时常会牵涉到经济犯罪问题,对此相关的侦查民警应当明确判断出案件究竟是一般的经济性纠纷还是经济犯罪行为。因而,加强对民商法的学习便可有效的提高警察的经济犯罪侦查能力,这将对于正确处置这两者间的交叉性问题至关重要。其次,针对商业欺诈与经济诈骗的罪责认定,在某种程度上来说,商业欺诈有可能会构成诈骗最,然而由于会存在行为归于无效欺诈的情况,因此在刑法量刑上不一定会裁量为诈骗罪。而无论是何种非善意的行为,只要其目的是促使人陷于错误即为欺诈行为,而依据民商法的规定,这些均可认为是行为无效的依据。

(三)开展群众工作

相较于公安部门其内部的专业职能工作而言,开展群众工作是整体公安工作当中至关重要的基础核心。整体公安部门的各个专业职能工作往往都会与群众工作存在密切的相关性。这是应公安部门的性质所决定的,由于公共安全工作其本质上就是与人民群众打交道,服务于广大人民。而针对公民的财产及人身权利所构建起的民事法律体系则是所有民商法的底层核心。民商法明确了民事权利的具体职责范围。因而,加强对于民商法的深入学习,可对于警察行政工作的进一步完善与效率提升,并由此为社会主义经济建设的繁荣与发展创造出更加有力的法制环境。在治安管理工作当中,,主要是以预防及降低公共治安事件的发生率,基于构建起社会公共安全管理长效机制,提升社会公共安全管理的整体工作效能。

3结束语

总而言之,法治精神所重点突出的是针对国家、社会乃至于个人权益的尊重与保护,将对于个人的终极关怀最为最终目的;而加强警察基础工作便是为了实现对公安队伍惩治犯罪能力的有效提升,并最终为确保社会的稳定以及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做好服务工作。因而,不断增强广大基层警察对民商法的正确理解与深入学习,将能够有效的促进警民关系更加趋于和谐化,并最终为保障我国法治社会的良性运转做出不懈的努力。

参考文献

[1]朱珍华.民商法在公安工作中的适用实践研究[J].前沿,2012,(24).

[2]胡宝珍.民商法在公安执法中的地位研究[J].政法学刊,2015,(5).

[3]陈婷.浅谈民商法在警察执法中的地位及运用[J].法制与社会,2016,(15).

[4]黄志萍,朱珍华.论公安执法中的私权保护[J].湖北警官学院学报,201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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