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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刊类别:纯教育、G4
国际标准刊号 ISSN 2095-3089
国内统一刊号 CN 15-1362/G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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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刊投稿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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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王祎 彭诗文 | 字数:2464 | 阅读:

摘 要:“媒介审判”是指新闻报道中出现了干预司法公正性与独立性的现象。互联网技术的发展,使人们逐步进入了“自媒体”时代,人人都可以成为信源,一些社交网站如微博等也降低门槛,大量碎片化的信息如潮水般迅速传播开来,“媒介审判”由此站到了风口浪尖,影响着大部分舆论的走向,给司法及新闻事实带来诸多不便。

关键字:媒介审判 ;司法公正 ;媒介素养

2013年4月15日22时13分,复旦大学官方微博发出通报称:“4月1日,在校研究生出现身体不适入院就诊,但入院后病情加重,出现昏迷、肝功能衰竭等症状。医院多个专家会诊,但始终未发现病因。4月11日,上海警方通报,该学生寝室的饮水机中检测出有毒化合物成分。4月12日,警方基本认定同寝室某同学存在嫌疑。”消息一出,网络上随即出现“复旦大学研究生疑遭室友投毒致死”的新闻报道,受到了网友的广泛关注。

随后,嫌疑人林某的真名、微博、QQ号、百度账号、真人照片、教育经历被不断的曝光出来,其在社交网站上写的文章、评论等也被网友不断转载加以分析,甚至有媒体开始各具这些信息推断林某的“作案动机”,传出“情杀”、“竞争”、“嫉妒”、“误杀”、“痛恨医生”等字眼,并开始据此还原事情的经过进行深度分析。在未正式确定嫌疑犯的罪过前,有不少媒体已使用“复旦大学研究生遭室友投毒身亡”的题目,判断性色彩极浓,把公众的愤怒引入最大化了。此外,部分媒体还曝光了嫌疑人林某及其家人朋友的联系方式、私人信息等,严重伤害了嫌疑人及其亲朋好友的权利。

从法律意义上来讲,在法庭未开庭审理前,嫌疑人是无罪的。尽管2月18日已经开庭确定嫌疑人林某的罪行,但在此之前媒体不应该随意揣测其犯罪动机,引导舆论走向,使之成为媒介的最终审判。

1 “媒介审判”概念的界定

“媒介审判”是指新闻媒体抢在司法判决之前,对犯罪嫌疑人进行定性、定罪的报道,并通过报道对司法判决造成一定的影响,最终影响司法判决的独立性与公正性。“媒介审判”是一种不是依据法律程序对被告或犯罪嫌疑人实施的、非法道义上的裁判,也叫“报刊审判”。这个起源于美国“黄色新闻时代”的词语,在我国学界中,尚未有一个确定统一的定义,但我国知名的新闻传播法学家魏永征教授对“媒介审判”的提法是为大多数学者所认同的。魏永征教授将其特征概括为“超越司法程序抢先对案情做出判断,对涉案人员做出定性、定罪、定量刑以及胜诉或败诉等结论”。

2 “媒介审判”的产生原因

2.1 社会处于转型期涌现的各方面矛盾

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的大背景下,在追求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的同时,贫富差距加大,环境问题、教育问题、就业问题以及医疗问题等都逐渐涌现。加之社会上的不公现象,让普通民众开始有仇权仇富的心理。在此背景下,如果媒介报道的事件所反映的问题在众多网民内心深处形成共鸣,往往会点燃或加重弱势群体对社会不公的不满和愤怒。如果网民对某一事件特别关注,舆论走向也基本一致。那么这种舆论压力有可能妨碍司法的公正制裁。

2.2 互联网的发展带来舆论自由化

互联网的快速发展,让普通老百姓拥有了前所未有的话语权。在网络上,人们通过匿名注册登录网站,在贴子上发表相对自由的言论,无需担心是否会因为发布的言论受到惩罚或谴责这使得他们在对某一事件表达观点时缺乏自律自主意识,缺乏独立自主思考的判断意识。此外,技术的发展、传播方式的变化以及贫富差距等问题造成了“知识沟”现象,这将导致众多缺乏知识信息的网友会妄加评判某事件。这些都体现了网络舆论的非理性的一面,可能会影响司法的公正与独立的审判。

2.3 网络传播的发展带来的信息的高时效性与低门槛化

在新媒体时代,出现了许多开放性的社交网站如微博等,这使得受众与传播者之间的界限变得愈加模糊。普通网友可以充当“公民记者”的身份,微博现场直播某一事件或曝光某一事件越发频繁。这种低门槛化的便捷,有时会是造成非事实的信息大量传播,带来错误的舆论走向。此外,新闻媒体机构为抢时效性与关注度,在法庭审理前就大量爆料各方信息,引导舆论走向一致化。这些都会干预司法的独立审判。

3 防止网络时代“媒介审判”的建议

3.1 提高网民的媒介素养,营造良好的网络环境

民众应自觉学习法律等基本常识,对于纷杂的信息要有独立的判断力与分辨力。在遇到媒体所报道的大事件时,应理性思考,切不可跟随大众,扰乱舆论走向。作为自媒体传播者的网民要尽到“把关人”的职责,做到不发布、不轻信、不造谣地传播任何未经证实的信息,准守国家法律与道德规范,营造健康的网络环境。

3.2 提高媒体工作者的专业素质及职业道德

媒体工作者要明确自身定位,加强媒体自律。媒体报道新闻时要严格准守客观性的原则,不可妄加评论。其次,媒体工作者要加强学习法律知识,增强法律意识,准守职业道德。一旦有司法事件进入新闻事件后,传媒工作者要坚持新闻的真实性、客观性、公正性等原则,坚持中性语言,忠于新闻事实的本来面目,为司法机关处理案件创造良好的舆论环境。

3.3 保障司法的公正与独立性

要切实保障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处理司法案件时,要准守职业道德,严格按照所掌握的证据等资料对案件进行分析,切不可因迫于舆论的压力而草草做出结论。

4 结论

互联网时代技术的发展改变着中国人民的思维和生活方式等,网络提供的多元化声音的舞台。社会转型期的种种矛盾出现已经媒体机构的竞争,引导非理性舆论出现。减少“媒介审判”现象的发生,不仅需要保证司法的独立、公正性,提高媒体的专业和道德素养,也要提高网民的媒介素养。只有司法部门、媒体、受众三者的共同努力,才会防止网络时代下的“媒介审判”。

参考文献

[1]段鹏.传播学基础.中国传媒大学出版社.2013

[2]魏永征.新闻传播法教程.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3

[3]路鹃.大众传媒时代,,如何理解“媒介审判”?.中国传媒大学第三届全国新闻学与传播学博士生学术研讨会论文集.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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