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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刊类别:纯教育、G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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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刊投稿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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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柳辉 杜海林 | 字数:2971 | 阅读:

摘 要:我国存在着规模巨大的民间金融,脱离于行政性金融监管之外,行政性金融监管存在自身不可填补的空白,检察机关参与民间金融可以有效化解这种不足。按照刑法、民法、行政法和人民检察院组织法规定,民间金融检察职能主要分为三大部分:民间金融领域中的刑事检察、民间金融领域中的民事行政检察、民间金融领域中的职务犯罪侦查及预防。为了更好的实现民间金融检察职能,检察机关要积极探索金融专项检察机制,加强金融检察专业知识培训,建立多部门间工作协调机制。

关键词:检察机关;民间金融;职能定位;对策

1 检察机关参与民间金融治理的必要性

民间金融是与正规金融相对而言的,金融监管被视为“政府对金融市场中金融机构的管理和约束规范”。虽然针对民间金融中常见的非法集资,国务院成立了部级联席会议,要求“三会一行”参与监管与处置,但事实上绝大部分非法集资行为并未受到监管部门的事先或事中的监管。

近年来,浙江高利贷危机、吴英集资诈骗案、湘西吉首事件、亿霖木业、蚁力神等非法集资大案,无不折射出脱离监管的民间金融市场潜伏着的巨大风险和危机。民间金融具有信息不对称性和风险蔓延性,仅依靠金融监管自身的改进和完善,不可能消除监管失灵,需要引入外部机制,监督和制约金融监管部门和金融机构。

民间金融监管是执法过程,检察机关承担着执法监督职责,介入民间金融监管可以成为一种有效的外部制约机制。

2 检察机关参与民间金融治理的职能定位

行政性金融监管存在自身不可填补空白,必然要求其它公权力介入予以填补,检察机关参与民间金融治理,可视为“政府为弥补市场内在机制缺陷而进行的一种制度安排”。按照刑法、民法、行政法和人民检察院组织法规定,民间金融检察职能主要分为三大部分:

2.1 民间金融领域中的刑事检察

民间金融的安全已经不是简单的金融问题,而是一个社会问题。因此,检察机关在民间金融管理秩序建立中的首要任务就是:通过对民间金融刑事案件立案监督、审查批捕、审查起诉和出庭支持公诉,严厉打击民间金融犯罪行为,维护民间金融管理秩序,保障民间金融快速发展,进而促进我国经济持续有效的高速发展。民间金融犯罪直接侵害的就是他人的合法公私财产,检察机关发挥金融检察职能的首要任务就是打击民间金融犯罪,帮助受害人追回自己的财产,尽量避免财产受损失。社会实践中,民间金融犯罪中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等犯罪行为往往涉及的财产金额非常大,犯罪行为人一旦犯罪成功,就会使受害人的财产受到巨大损失。为了规范民间金融,检察机关需要发挥检察金融职能,不断打击民间金融犯罪,为民间金融的稳定发展创造一个良好的法制环境,保护好公民的公私财产。

2.2 民间金融领域中的民事行政检察

充分发挥民事行政检察监督职能,对涉及民间金融活动的民商事案件,充分运用抗诉和检察建议的方式监督审判机关依法裁判,全面加强对民事审判和行政诉讼活动的法律监督,优化金融司法环境。近年来,我国检察机关已开始在民事行政法律监督领域开展“督促起诉”和“督促监管”的实践。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主体,承担着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责任,可以尝试在金融领域开展“督促起诉”和“督促监管”。对金融机构不履行职责,造成国家和公共财产重大损失的,可督促金融机构提起民事诉讼,以挽回损失。对金融市场中出现严重危害性行为,而金融监管部门未进行监管的,检察机关可以向有关监管部门提出监管建议,督促金融监管部门履行监管职责。

2.3 民间金融领域中的职务犯罪侦查及预防

依法查办发生在民间金融领域的职务犯罪案件。民间金融职务犯罪侦查,主要是由检察机关负责侦查的民间金融贪污贿赂等职务犯罪案件。依法查处民间金融服务行业中有关国家工作人员造成国家财产重大损失的渎职犯罪;坚决查办民间金融领域权钱交易,侵蚀市场公平基础的商业贿赂犯罪;及时查办职务高、涉案数额大、手段恶劣、人民群众反响强烈的大案要案。在民间金融领域中,开展职务犯罪预防工作。要围绕民间金融经济建设,充分发挥检察机关打击、监督、预防的职能作用,通过预防工作促进民间金融系统的廉政建设,找准检察机关服务民间金融经济发展的切入点,使检察机关成为保护和促进民间金融改革和发展的一支重要力量。

3 检察机关参与民间金融治理的对策

3.1 探索金融专项检察机制

探索金融专项检察机制,提高金融案件检察的专业水平。通过设立各金融专项检察机构或部门,发挥案件集约办理的聚合效应。金融专项检察机制是我国检察机关专门应对金融工作发展起来的一项专业性的职能,是检察机关创新性的举措,目的是为了顺应我国金融发展,换句话说金融检察这个概念是为了发挥检察机关的金融职能而出现的。国内最早提出“金融检察”概念是上海检察机关。2009年11月10日,上海市金融法制研究会与浦东检察院共同商议成立金融检察工作委员会。

建立金融专项检察机制,需要具备以下条件:第一,设立金融犯罪专业研究小组,加强对金融领域犯罪的研究,指导和引领金融领域疑难复杂案件的专业办理。第二,构建与高等院校、金融科研机构、金融法制研究会等专业学术团体的合作研究机制。第三,建立金融检察研究小组,专门从事金融检察研究的学术分支机构,邀请金融专家加入,专门对民间金融进行调查研究、开展法律服务。

3.2 加强金融检察专业知识培训

由于民间金融专业性比较强,检察机关为了发挥好金融检察职能,建立金融检察人才的培养机制,整体提升金融检察的能力。第一,建立专家授课机制。加强对金融检察人才的储备和金融检察知识的更新,邀请知名高校、金融监管机构、金融机构的专家进行讲课,有针对性地加强对干警的培训,不断提高承办人的业务素质,提高干警进行金融检察工作的能力。第二,重视个案预防工作。根据现有的民间金融犯罪来对案件进行归类、整理分析,建立民间金融人员管理机制,提出针对性的检察建议,加强重点人员的监督,有效防止民间金融犯罪的发生。

3.3 建立多部门间工作协调机制

由于民间金融涉及金融部门、金融监管部门、公安部门、检察部门、法律部门等多个部门,要做好民间金融的规范,检察机关需要加强与其他机构的协作配合。由于各个部门分别独立,在司法实践中往往会出现不配合的情况,检察机关可以提出建议,由中国人民银行承担民间金融市场的监管者,赋予检察机关专门的民间金融监管权限,这样可以让检察机关在金融检察过程中得到各方面的配合。检察机关在金融检察职能,可以建立内外部工作机制。外部机制上,检察机关一方面与公安、法院建立固定会议制度,统一民间金融犯罪的证据规格和定案标准。内部机制上包括:实行分案定向化、办案专业化。在检察机关内部成立专门的民间金融案件办理机构,加强金融专业人员的培训,让专业人才进驻民间金融专案组,专门办理民间金融案件,监督民间金融,做好民间金融的监管。

参考文献

[1]柳辉,山东省高青县人民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

[2]杜海林,山东省高青县人民检察院。

[3]丁邦开、周仲飞:《金融监管学原理》,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年11月第1版,第4页。

[4]丁邦开、周仲飞:《金融监管学原理》,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年11月第1版,,第12页。

[5]唐光诚:《中国检察制度面临的矛盾与宪法价值回归》,载《东方法学》2010年0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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