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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刊类别:纯教育、G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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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刊投稿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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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毕恒 | 字数:3038 | 阅读:

摘 要:债转股这项制度的实施的主要目的就是为了更好的解决银行与企业之间的矛盾。由于很多国有企业为了更好的发展自身产业不断的进行扩张,而由于自身资金链的紧缺不得不向银行需求帮助,贷款之后但是由于企业自身经营等等问题导致债务长期无法偿还,所以为了解决这一问题,,政府不得不出台相关的规定,通过将债权转化为股权的方式,从而更好的解决双方的债务关系。

关键词:债权;股权;法律

1 我国债转股发展的过程

在过去我国的经济制度一直都是计划经济体制,在那个特殊的时代背景下,国有企业需要资金援助的时候都是向政府求助,政府会给与一部分的财政拨款,另外也有一部分是来自于银行贷款的。随着我国经济体制的不断转变,到了二十世纪七十年代,政府就开始减少对企业的援助,企业的资金大部分都来自于贷款。到了八十年代,就全部变为银行贷款。虽然企业的资金来源发生了转变,但是我国国有企业的发展速度并没有因此加快,反而一直持续原先的低效,落后,企业的负债率居高不下。为了改变这一现状,政府开始出台政策,这个时候债转股政策应运而生。为此还制定了公司法来更好的保护和约束企业的相关行为。我国企业发展有了更好的法律依据。债转股政策的实行使得企业免去了偿还的债务,转变成分红,这是得企业的偿债能力增加了,但是也存在着一定的弊端。

2 债转股业务的认识

对于债转股公司法是这样进行定义的,它主要指的就是将企业债券转变为股权的方式。投资单位和实行债转股的单位之间的关系也开始发生了转变。他们有债权转变成了股权。他们成了企业的股东,对公司的相关业务具有参与权,同时也要依法履行股东要履行的义务。如果企业的经营状况发生好转,投资者也可以收回投资。从法律的层面来讲,通过把债务转变为股权,从而改变债务的存在形式。但是股权在一定意义上和企业的经营状况有着紧密的联系,风险比较大。它还会受到企业经营成本和相关政策的影响。企业在债转股过程当中必须要依法形式,确保政策的规范性。我国的银行法,公司法,证券交易法等等法律当中对于企业债转股行为都有相关的规定。但是债转股还没有直接的法律,所以风险还是比较大的。我国最开始实行债转股政策开始于一九九九年。北京建材集团和北京昌隆资产管理公司之间签署的借款协议。但是随着建材集团经营业绩的日益下滑,企业发展越来越不景气,无法偿还债务,为了解决债务纠纷,两家企业进行了协商,同时根据国家对于债权股的相关规定,开始正式将债务转变为了债权。这也是我国债转股政策的首次成功实行。以后案例就开始不断的增多。二零零九年,北京某水泥生产企业,由于经营不善,欠下中国银行高达十亿人民币的债务。负债率已经超过了企业的资产总数。高额的负债率下,只有实行债转权的方式让银行参与企业的经营管理,从而不断改善企业的经营状况。

根据上文的例子我们就可以非常直观的看出,在我国实行债转股政策一般都是出于被迫的情况,一般都是由于企业无法偿还债务,从而用自己的股权去抵债,使得投资公司拥有企业的股份,成为合法股东,享有企业的一切权益。

3 债转股业务操作中的法律问题

(一)对外投资的金额与法律规定有不符的情况

我国公司法,对于企业的对外投资有着明确的规定,那就是不得超过自身总资产的一半。目前我国公司法对资产管理公司的注册资产有要求,规定在一百亿以上。然而如果企业实现债转股政策的话,对外投资的金额就会超过公司法的要求数额。如果企业接受了债务公司的债权,成为公司股东,同时参与公司的一些事宜,那么也必须出字来支援新公司的经营活动,这样的金额也会超过规定金额,所以这些问题都需要通过法律来进一步落实。

(二)缺乏对新组建的公司员工股权问题的具体法律依据

企业在实行债转股政策之后,资产管理公司开始与债务人一起组成一个新的企业,这时候企业的职工也随之变成了企业的出资人。这个时候对于职工的出资问题是没有办法进行判断的。所有需要一些法律依据来进行规范。我国有法律规定,企业内部员工可以对公司的股份进行内部的认购,认购之后就变成了企业的合法股东,可以参与企业的分红等等。同时根据出资比例的多少所享有的权益和履行的义务都是不一样的。公司成立股东大会,法人任职理事长的职位,出来董事会的一些事宜。但是也有具体的规定那就是公司的总经理不可以同时兼任理事长。职工理事会也不能设置其他的分支机构。从本质上来讲,其实职工持股会说白了就是新公司的出资人。但是新的公司在确定股东和投资者的时候要遵循相关的规定。首先来说职工持股会必须是职工自愿出资组建的,同时具有合法性,同时最好有专门的法律来具体的对职工的股权问题进行规定。

(三)对新公司的土地使用权进行明确规定

土地是企业发展赖以生存的环境依托,它是企业生存发展经营的场所,企业的发展离不开土地使用权。在国有企业的债转股政策实行之后,企业原本的土地使用权也会随之规新公司所有。与此同时,我国法律也有专门的规定,那就是企业对于土地的使用权是有偿使用的,每年得缴纳土地使用税。如果不针对这个问题进行具体规定的话,那么企业原本的划拨的国有土地就会缴纳大量的税金,造成企业资金压力加大。

(四)债转股政策实行之后引发的其他问题

我国债转股虽然实行也有二十多年的时间了,但是很多配套的问题都不完善,所以引发了一系列的问题。就那上文当中提到的北京昌隆资产管理公司为例子,它的一百亿元的注册资金是由政府拨款的,如果该公司对水泥制品公司进行股权收购的话,那么实质是这部分资金都是国家支付的,企业本身没有任何损失,国家承受了巨大的经济损失。这就给政府的财政带来了巨大的负担,同时也不符合银行法的相关规定。我国企业经营过程当中应该自负盈亏,风险自己承担。同时出现经营不善等情况,要由法人的财产来对经营的失败买单。债转股政策的实行所引发出来的问题,可以借鉴一些成功企业的经验,然后不断的改善商业模式,从而不断的降低债转股过程当中出现的风险。在债转股的过程中,占有其他企业的股权不是最终目的,真正的目的是通过控制股权开实现自身的利益,收回债权。所以相关的立法机关要不断的规范和制定配套的法律来不断的约束和完善企业之间的商业行为。同时要加强市场监督,从而促进企业更健康稳定的发展。

4 结语

虽然债转股可以缓解一些企业出现的经济问题,但是也不是一本万利的,不是所以的企业都适合债转股的。债转股的重点企业还是国有和大中型企业,因为他们在国民经济当中占有的位置比较重要,对国家整体经济的发展影响程度也比较大,所以,有必要进行重点建设。作为政府,要不断的完善法律体制,实行好的监督方式,从而不断的规范企业的发展。通过有效的债转股方式扭转企业的经营状况,更好的促进我国经济健康稳定发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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