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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刊类别:纯教育、G4
国际标准刊号 ISSN 2095-3089
国内统一刊号 CN 15-1362/G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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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刊投稿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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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李南 | 字数:5174 | 阅读:

摘 要:随着全球经济呈现一体化进程,国际货物贸易发生的范围和规模不断扩大,由于国际贸易是跨国界贸易行为,参与贸易过程的当事人较多,各方的法律关系杂糅,还存在不同国家的法律适用等问题,所以当事人在订立合同和履行合同的过程中应始终谨慎对待。争议和索赔是国际商业交易中难以回避的问题,直接关系到贸易各方的经济利益,因此合同中的索赔条款制订得完善与否是受损方索赔获得成功的关键,也是过错方责任得到适当判定的依据。本文从国际货物贸易合同中的索赔条款入手,对索赔条款的重要性和主要内容进行阐述,以索赔相关的常见法律问题和影响索赔结果的原因为出发点进行分析,提出完善索赔条款以及决定其效果的相关条款的对策。

关键词:索赔条款;重要性;主要内容;常见问题;影响原因;如何制定相关条款

中国作为当今世界主要经济体和贸易国,实行对外开放政策以来,特别是“入世”之后,进出口贸易额持续增长。随之而来,由于法律意识的欠缺,外贸业务人员缺乏经验,对国际货物买卖相关法律不甚了解,在与客户交往过程中,不注意法律风险的防范,以致签订的合同不严密,在发生纠纷和索赔时,问题常常无法得到妥善解决。这不仅影响了企业的经济效益,有时甚至影响到我国的信誉。如何在对外贸易中运用法律手段维护企业的利益成为至关重要的问题。

1 国际货物贸易合同中索赔条款的重要性

由于国际货物买卖的复杂性,交易双方跨越国界,法律适用呈现多样性,运输距离长,且货物多由承运人转交,货款不能即时结清,需要使用外汇支付和国际结算,还会受到政府法律法规和政策改变的影响等等,国际贸易合同可能由于各方面原因而得不到完全履行,这样就会使一方当事人遭受损失,从而引发国际贸易索赔。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索赔条款,正是对买卖合同的一方当事人由于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或不适当履行合同义务,直接或间接致使另一方遭损所应承担的赔偿责任的规定,它是理赔的直接依据。

另一方面,严密的索赔条款在确保损失的利益得到圆满赔偿的同时,也在贸易活动进行过程中对合同双方起到警示作用,应严格履行合同,减少国际贸易合同欺诈的发生。

2 国际货物贸易合同索赔条款的主要内容

索赔条款,通常规定的是如果货物交付不符合合同约定,买方有权向卖方提出索赔要求,以弥补损失。有时也会发生买方不接收或不按时接收货物,不开立或不按时开立信用证、无理拒付货款等违约情况,导致卖方向买方提出索赔。

进出口合同中的索赔条款有两种规定方式,一种是异议和索赔条款;另一种是罚金条款。

(1)异议与索赔条款:包括明确提出异议和索赔的权利,索赔的依据、索赔通知方法、相关文件和索赔的处理等。主要适用于交货品质、数量等方面的违约行为。

(2)罚金条款:规定当一方未能履行合同义务时,应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以补偿对方的损失。一般适用于卖方延期交货,或者买方迟延开立信用证或延期接货等情况。

3 国际货物贸易索赔的常见原因和影响索赔结果的合同条款因素

在国际货物买卖过程中发生索赔的原因,具体到每个案例,五花八门,各有不同,但总体可以概括为以下几个主要方面:

(1)由货物品质方面的争议所引起的索赔问题:货物品质争议是国际贸易合作中最普遍的索赔原因,也是任何货物买卖中导致索赔的最根本原因。在贸易活动中,如果交易一方信用不佳,不确实履行合同义务,必然会导致另一方遭受损失,针对这种情况,为避免发生不必要的损失,交易双方应严格选择交易对象,重视资信调查,审慎制定合同条款。

在实践中,当事人没有恶意地不履行合同,但是因为买卖双方订立的合同未尽周详,内容不甚完备,或者文字表述模棱两可,没有明确的定义,导致履行合同发生问题,无法依约解决,也是大量索赔案例发生的原因。这时,就体现出严谨制定品质条款和检验条款的重要性。

(2)由法规、惯例不同所引起的索赔问题:各国经贸发展的背景和历史各不相同,外汇贸易管制情况有所差异,因此也会常常因为贸易法规、惯例不同,造成贸易遵循立场的困扰。这里,首先要求我们的外贸业务人员应该了解《国际货物买卖公约》、国际惯例和相对国的有关法律。同时,也提醒我们应该在国际货物买卖中对法律适用和争议解决条款做出明确规定,以达到维护交易双方利益、减少纠纷、互利合作的目的。

(3)语言文字不同引起理解偏差所导致的索赔问题:国际贸易双方因语言差异,文字了解程度难以一致,致使交易条件无法正确表达沟通,导致执行合同时发生偏差。这也是国际贸易活动本身的性质所导致的一类争议。尽力通过技术手段解决语言文字障碍是成功订立国际贸易合同的根本方式,同时也应注意将技术标准、等级要求、包装、价格等直接影响交易结果的重要信息作为必不可少的部分包含在合同中,并在合同条款中规定合同及随后相关文件应使用的文字,在使用两种或以上文字制作文件时,应当规定以哪种文本为准,这样在发生歧义时可以有确定的标准。

(4)不可抗力事故导致的索赔问题:国际贸易活动过程相对复杂,受到诸多因素影响,例如因自然灾害导致无法履行或部分履行合同,或因政策法令变动而无法顺利汇出货款等,都会导致合同不能按约定执行,而引起索赔问题。只要合同中有订明不可抗力事故条款,这类索赔通常比较容易解决。

此外,在国际贸易合同欺诈中,利用索赔条款漏洞的案例也时有发生。买方对卖方的欺诈,常常是利用卖方的善意、疏忽或无知,在合同中制订不可能或很难达到的品质条款,在履约时以卖方违约要求索赔。卖方对买方进行欺诈,最常见的是规定不现实的索赔时间,在实际发生索赔时,买方根据约定的条款不能在期限内提赔,无法实现损害赔偿。

综上所述,国际货物贸易合同中的索赔条款与品质条款、商检条款、争议解决条款共同对索赔结果产生决定性的影响。

4 如何制定索赔条款及决定其效果的相关条款

(1)制定索赔条款应注意的问题。

索赔条款包括两种形式:异议和索赔条款,罚金条款。索赔条款除了规定索赔的权利,还应当约定提赔的依据、索赔的期限、索赔的方式和额度等。

a)索赔的依据。双方在合同中应明确规定提赔时必须提供的证明文件和出证机构。索赔依据包括法律依据和事实依据两个方面。法律依据是指买卖合同和有关国家的法律规定;事实是指违约的事实真相及其书面证明。证据不全、不清,出证机构不符合要求,都可能遭到对方拒赔。

b)索赔期限。即时效性规定。索赔期限包括索赔有效期和品质保证期。按照法律和国际惯例,索赔只能在法定或约定的期限内提出,否则可以认为是受损害人放弃要求对方赔偿损失。违约方也有权依据逾期的事实拒绝对方过后提出的任何请求。

通常,索赔期限以合同约定为准;合同中未有明确约定的,依法律和惯例。索赔期限的约定应根据商品的特点、运输、检验条件等情况而定,针对数量较多,技术较复杂,检测时间较长的商品,索赔的有效期应当相应地延长。对于经过使用才能发现质量、性能问题的商品,,还应规定品质保证期。

此外,索赔时效应正确选定起算日期,根据国际贸易惯例,分为装货日期、进口日期、抵岸日期、卸毕日期。以卸毕日期最为合理,对买方也最为有利。

c)索赔的方式和金额。异议与索赔条款是针对卖方交货不符合同规定而订立的,因此金额非预先决定,而是根据交付的实际情况来确定。罚金条款适用于卖方延期交货或买方延期接货,条款中应规定罚金的计算方法。罚金的数额通常取决于违约时间的长短,并规定罚金的最高限额。

应注意,关于罚金条款,各国法律有不同的规定。英美法系国家,对于预定的损害赔偿,给予承认和执行,对于惩罚性质的,就不予承认。一旦发生违约,须依法重新确定赔偿金额。因此,在与英、美、澳、新等国交易时,应注意罚金额度的合法性。

(2)品质条款制订得严密与否至关重要。

品质条款是货物买卖合同索赔的根本依据,如果交付的货物品质不符合合同约定,买方有拒收货物和要求索赔的权利。可见,品质条款规定不明,当事人就失去索赔的依据。所以,品质条款应当对货物的材质、规格、外观、技术标准等要求做出明确、具体的约定。

a) 品质的表示方法要以商品的特性为依据。有通行标准的商品,要用通行的规格、型号、等级、标准来约定品质要求,注明援引标准的代号和版本、年代;从外观即可确定品质的商品,可以用样品约定品质要求; 名牌商品,可以用牌号或商标来约定品质要求;机械、仪表、成套设备等,构造和功能比较复杂,不能用简单的指标来描述品质,需要使用说明书和产品图纸约定品质要求。

b) 品质条款的制定要注意科学性、严密性和准确性。规定用词应简单、具体、明确,切忌模糊、空洞,对认定违约责任造成不便。此外,要从生产实际出发,量力而行,规定的品质条款要现实,避免依有关法律或公约承担违约责任。如果用样品约定品质要求,应约定“交货品质与样品大致相同”,因为每一次生产都是独一无二的过程,要保证大货的品质与样品完全一致,是很困难的,为避免争议,应在合同中言明。可用一种方式表示,就不要采用两种或以上描述方法,过于繁琐反而不利于生产和交货。

(3)索赔条款经常同商检条款合并订立。

商品检验是国际货物买卖中的必经环节。根据各国法律、国际公约和惯例规定,除双方另有约定外,买方对货物具有检验的权利,如发现由于买方责任导致交货与合同约定不符,买方有权向卖方提赔或采取补救措施,甚至可以拒收货物。商检条款中应该明确行使检验权的时间、地点,商检机构和文件,检验方法和标准等。

a)检验的时间和地点。按惯例,约定的商检时间和地点主要有:

在出口国检验;

在进口国检验;

出口国检验、进口国复验。这是现代国际贸易中普遍采用的方法,比较公平合理。既承认卖方提供的检验证书是有效文件依据,又赋予买方复验权。 b)检验机构。在国际货物买卖中,商品检验工作通常都由专业检验机构负责办理。一般,检验机构和检验时间地点相联系。在某些情况下,双方也可以约定由买方派出检验人员到产地或出口地点验货,或约定由双方派员联合检验。在具体交易中,应考虑有关法律法规、商品的性质、交易条件和交易习惯。

c)检验标准和方法。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按双方商定的方法和标准。在实践中被广泛采用的标准则是国际组织制定的商检标准,特别是国际标准化组织制定的IOS系列标准。如果国家法律或法规规定有强制性商检标准,则必须使用该标准而不能采用约定标准或国际标准。

d)商检证书。商检证书是买卖双方交接货物和结算货款的有效证件,也是索赔和理赔的依据,办理仲裁与诉讼的有效证件。

归根结底,检验货物是买方的权利。除非合同中有明确的相反规定,否则卖方或其代表对货物进行的检验,不能取代、否定或排斥买方检验货物的权利。

(4)法律适用和争议解决条款。

由于国际货物买卖涉及不同法律管辖,因此有必要约定法律适用和合同争议解决条款,确定一定的法律基础,在发生争议时,根据一定的法律并采取适当的途径来解决争议。

法律适用条款,也就是当事人选择何种法律来支配他们所订立的合同,因合同发生争议时,以哪个国家或哪个法域的法律或国际公约、商业惯例作为准则来解决争议。在现代国际货物买卖实务中,通常会采取分割的方法来处理法律适用问题,一个合同的不同部分,可能受不同的法律支配。

争议的解决方式有协商、调解、仲裁和诉讼等。绝大多数合同会订入仲裁条款。仲裁条款中应当约定仲裁的事项、仲裁机构、程序规则、仲裁裁决的效力等。

实践中,并不是约定本国的仲裁机构就一定有利于仲裁结果。最有效的方法是以合同的实际交易情况为判断基础,选择有利于争议解决和裁决执行的仲裁机构和法律适用。

5. 结语

通过对国际货物贸易常见的索赔原因和影响索赔结果的合同条款因素进行分析,可以看出索赔条款和与之相关的合同条款对于实现和维护国际贸易活动中当事人利益的重要性。提高法律意识,重视并学会制定科学、严密的合同条款,是贸易双方订立良好合作,远离国际贸易合同欺诈,合理、有效维护各自利益的重要保障。在国际贸易活动中,贸易双方应本着互利、诚信的态度,共同努力建立长期、友好的合作。一旦发生贸易索赔时,合同双方要按照公平合理、实事求是的原则,查明损失情况,运用法律工具,正确确定索赔项目和金额,将各方的损失降低到最小化,而实现国际贸易利益的最大化,促使国际贸易健康、持续发展。

参考文献

[1]海登博格,《新世纪企业家百科全书·第六卷》,中国言实出版社,1999-10

[2]薛荣久等主编,《当代国际贸易与金融大辞典》,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1996-01

[3]袁松,《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法律与实务》,北京理工大学出版社,2013-01

[4]刘瑛,《国际货物买卖中的损害赔偿制度实证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3-12

[5]孟国碧,《国际经济法学》(第二版),厦门大学出版社,201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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