课程教育研究 课程教育研究杂志简介 课程教育研究杂志学术期刊 课程教育研究杂志公告 课程教育研究期刊目录 课程教育研究投稿须知 万方论文查重 课程教育研究征稿启事

主管:内蒙古自治区文化厅
  中国外语学习学研究会
主办:内蒙古自治区北方文化研究院
投稿邮箱:tougao@kcjyyj.com
网  址:http://www.kcjyyj.com
数据库收录:万方网收录
我刊入选第二批学术期刊名单
期刊类别:纯教育、G4
国际标准刊号 ISSN 2095-3089
国内统一刊号 CN 15-1362/G4
邮发代号:16-129

我刊投稿论文
当前位置:网站首页 > 我刊投稿论文 >
作者:尹泽慧 | 字数:2992 | 阅读:

摘 要:随着互联网金融行业的快速发展壮大,推动金融行业的进一步完善和发展,人们也将越来越多的目光投向了互联网金融方面,社会舆论对于互联网金融的作用和影响进行了过分渲染和夸张,然而其确实在环节信息对称、合理优化资源的配置以及提升交易效率方面体现出非常不俗的成果,赋予了金融经济新鲜的活力和生命力,成为未来具有很大潜力的行业。本文主要针对互联网金融监管的必要性与核心原则进行分析和探讨,以供参考和借鉴。

关键词:互联网金融;监管;必要性;原则

1 互联网金融监管的必要性

在市场理想的背景下,作为市场的参与者都属于比较理性的,一些个人的行为实现了均衡市场的目的,均衡的市场价格将全部的有效信息进行有效的展现,相对应的对于其监管就应该进行放任自流的形式,主要是为了有效剔除一些非有效的因素,使市场的机制的作用得到有效的发挥,可以从以下几点入手:

第一,由于市场价格信号不存在问题,就可以通过市场几率来对风险承担行为进行约束和规范;第二,对于存在问题的金融机构进行破产清算,从而达到优胜劣汰的目的;第三,不用对金融创新进行监管,因为在市场竞争和几率下,会将一些没有任何价值的金融创新剔除掉,金融机构不会选择具有高风险的产品,消费者会按照自身的需求选择金融产品,站在创造价值的角度分析,监管部门相对不占有有利地位,监管很可能会对金融创新造成一定的阻碍。

然而,现阶段互联网金融处于不够理想的发展阶段,仍然还存在一些问题,比如信息不对称、交易成本过高等都会从一定程度上制约互联网金融的发展,下面就对互联网金融监管的必要性进行分析和探讨。

首先,互联网金融中的个体行为存在非理性。

例如,在进行P2P 网络贷款时,投资者所购买的实质上是对应借款人的信用贷款,在平台的作用下,可以有效判断借款者的风险,然而由于投资的不够集中,这种方式的贷款依旧存在较高的风险性,投资者未能真正的了解到投资一旦不成功将会产生怎样的后果。

第二, 个体理性, 不意味着集体理性 。

就拿余额宝来举例,其主要是借助货币市场基金和第三方支付合作的产品,投资者所购买的属于货币市场的基金份额,同时可以在任意的时间进行资金赎回操作,然而货币市场基金一般期限都比较久,必须要有一些流动性的折扣才能将其卖掉,就会产生期限错配与流动性转换等情况,通常货币市场产生较明显变动时,为了有效减缓风险所带来的损失,对于投资者自身而言,这时所产生行为属于个体理性,然而较多个人行为的结果就是资金赎回的规模逐渐扩大,最终使货币市场资金被严重挤兑,然而从集体角度考虑就属于非理性了。

第三, 市场纪律对有害风险承担不具备较强的控制力。

在国内,无论是潜在还是隐形担保风险都大量存在。银行柜台在销售理财产品的过程中,会进行一些隐形的承诺亦或是存款保险,,投资者往往对这种“刚性兑换”习以为常,简而言之,风险机制在一定程度上没有产生什么实际的作用。

第四,大规模的状态导致一些问题难以得到解决。

在互联网机构中,如果拥有大批量的用户,资金的规模也会随之扩大,一般出现问题,将不能通过市场出清的方式加以解决,如果还包含一些支付清算的业务,万一破产将会对金融系统的基础设施造成破坏,这样一来所形成的系统性风险具有极强的破坏性。

第五, 互联网金融创新可能存在重大缺陷 。

例如,现阶段,P2P 网络贷款已经出现参差不齐的现象,一些平台没能将客户资金和平台资金进行有效的隔离,已经有大量人员存在卷款跑路的情况;一些P2P 平台采取营销激进的方式,将一些具有较大风险的风险推荐给一些没有风险辨别能力和承担能力的客户。

第六, 互联网金融消费存在欺诈和非理性行为的可能。

一些金额融机构向消费者推荐一些具有高风险的产品,而消费者对于自己所购买的产品完全不了解。金融产品在网络销售的过程中,会大致的对预期的收益进行披露,而对于获取收益率具体会以怎样的途径得来,其中又存在怎样的风险都很少进行介绍,一些消费者恰恰对这种刚性兑换司空见惯,再加上本身对金融相关的知识缺乏一定的了解,并没有理清贷款存款以及理财产品有着怎样的区别,因此必须做好互联网金融的全面监督,不能任其放任自如,在全面监管的基础上,引导其进行不断创新。

2 互联网金融监管的核心原则

(一)互联网金融的审慎监管

有效控制互联网金融的外部性,落实监管工作,从而实现维护群众利益和审慎监管的最终目标。有效把握和判断风险,通过合理引入风险管理为主要手段,从而实现对互联网金融机构的负外部性以及风险承担的行为进行严格控制和监督,确保外部性行为达到最佳的效果,企业是审慎监管的主要方法,互联网金融的外部体现主要是通过流动性风险的外部性以及信用风险的外部性来得以展现,为了实现对这些风险进行有效的监管,还应该学习并借鉴银行在相关方面的监管的方法和经验,遵循注重内容多于形式的原则,通过有效的方法,实现对其严格监管的目标。

(二)互联网金融的行为监管

行为监管实质上是指对互联网金融中的参与方以及基础的设施进行有效的监管。实现对金融交易的有效性和公平性进行维护是进行全面落实行为监管的关键。实质上,行为监管就是一种优化互联网金融的手段。第一,有效监管互联网金融机构的管理者和股东,在进行准入资格审查的过程中,坚决排除那些存在不当的行为、实际能力有限、不讲究诚信的管理者和股东,另外,还要做好持续经营阶段的有效管理,对于管理人员和互联网金融机构所产生的相关交易进行全面的管控,坚决杜绝出现以占用资产的不当行为而使互联金融机构的权益受到损害;第二,对于互联网金融相关的证券和资金关联的清算交易和托管系统进行全面系统的监管,不仅要从根本上提升交易的效率水平,同时还要严格控制其操作风险的发生。此外,还要注意将客户资金和机构的资金分开来,有效避免某些人员出现携款出逃或者非法托用客户资金的后果。第三,采取风险管理的措施,建立内部控制制度,完善和调整组织的构成等等。

(三)互联网的金融消费者保护

金融消费者保护是指通过互联网金融交易来有效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的维护和保障。其与行为监管之间有着一定的联系和交集,一写学者的观点就是:金融消费者保护其实就等同于行为监管,在信息不对称以及消费者主权理论的影响下,互联网金融机构对消费者的权益造成了一定的损害,因此落实金融消费者保护措施势在必行,金融消费者保护工作开展的实质上就是因为消费者和互联网金融机构之间的利益不够一致,存在较大的分歧,那么导致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在整个过程中都难以得到有效的保证。

3 结束语

总而言之,为了促进互联网金融全面有效的发展,做好监管工作是非常有必要的,我们要充分认识到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必要性,对于互联网金融工作予以足够的重视,严格遵循互联网金融发展核心原则,通过实行全面系统的监管,来为互联网金融的发展创造一片健康的发展天地。

参考文献

[1]张啸骞.基于互联网金融监管的必要性及核心原则探究[J].全国商情(经济理论研究),2015,06:74.

[2]孙楠.中国互联网金融监管研究[D].辽宁大学,2015.

[3]时璐.中国互联网金融监管创新研究[D].河南大学,2015.

[4]李有星,陈飞,金幼芳.互联网金融监管的探析[J].浙江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4,04:87-97.


版权所有:课程教育研究杂志 网站地图 最近更新
投稿邮箱:tougao@kcjyyj.com
第二批学术期刊,万方网收录,欢迎投稿!
国际标准刊号:ISSN2095-3089,国内统一刊号CN15-1362/G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