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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刊类别:纯教育、G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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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刊投稿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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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陈立 | 字数:2044 | 阅读:

摘 要:随着信息技术的快速发展,网络以其开放性、无纸化等特点加速了人类文明成果的传播,同时也由于其虚拟性、迅捷性等特点使著作权面临前所未有的挑战:网络著作权侵权事件屡屡发生。因此如何有效遏制网络著作权侵权行为的发生,保护网络著作权人的合法利益已成为各国亟待解决的问题。本文从网络著作权侵权行为的基本概念出发,浅析我国有关网络著作权侵权行为的归责原则、构成要件,最后对其管辖权问题进行了讨论并对网络著作权的保护提出有效措施。

关键词:网络著作权;侵权;管辖权

网络作为一个当今的新生事物,其发展时间并不长,而作为在网络上发生的著作权侵权纠纷的时间更是短之又短,我国到1999年才有首例网络著作权侵权纠纷。网络著作权,是著作权人对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在网络环境下所享有的著作权权利。网络著作权是计算机网络和传统著作权相结合的产物,是信息技术高速发展的环境下催生的一种新型权利。根据传统著作权的概念,结合网络本身的特性,网络著作权侵权行为是指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又无法律根据,擅自上传、下载、在网络之间转载或在网络上以其他不正当的方式行使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权利的行为。网络著作权侵权行为具有以下特点:侵权影响的世界性、

侵权手段的技术性、侵权行为的隐蔽性、侵权责任追究的困难性。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及《著作权法》的相关规定,对于网络著作权侵权行为的归责,本人认为不能一概而论。对于直接侵权,即直接非法行使著作权人的权利或者妨碍著作权人行使其权利的行为,可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在网络环境中,作品是以数字形式存在的。数字化作品与传统作品相比,具有易修改且修改无痕迹的特点,故其证明效力比传统形式的作品具有更大的不确定性,这使得原告证据收集的难度增加,使其要证明被告“有过错”往往十分不容易,此时如果由原告承担举证责任则有失公平;对于间接侵权,即侵权行为并为直接涉及到受保护的作品,只是为直接侵权行为提供了使得条件,可适用过错推定原则。间接侵权的主体主要是指网络服务提供者,如网站站长。让网络提供者为其不知或不应知的用户侵权行为承担责任,则不仅不公平,也不利于网络事业的健康发展。

著作权的侵权行为是一种违法行为,是指侵犯著作财产权,或者侵犯著作权人的人身权的行为,这种侵权行为是一种能引起侵害人承担民事责任的法律事实。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又称侵权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是指行为人的行为构成侵权行为,并依法应承担民事责任所必须具备的条件。[1]网络著作权侵权行为一般具备以下四个构成要件:网络著作权侵权行为人的主观过错、网络著作权侵权行为的违法性、网络著作权人受到客观的损害事实、网络著作权侵权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结合我国的法律来看,针对我国网络著作权侵权案件日益增多的现实,《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网络著作权侵权纠纷案件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侵权行为地包括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网络服务器、计算机终端等设备所在地。难以确定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的,,原告发现侵权内容的计算机终端等设备所在地可以视为侵权行为地。但是由于网络所具有的跨越时空、国界的特点,使得对“侵权行为地”的解释在实际诉讼中也存在着诸多不足。个人认为,对于网络著作权侵权行为管辖权问题应从两个方面加以入手:一方面,针对各国不同情况对国内法加以相应的修改或制定单独的适用于网络著作权的法律、法规,如《解释》的颁布就为我国的司法实践提供了依据;另一方面,网络的世界性决定了仅仅依靠一国之力无法解决网络著作权侵权行为管辖权问题,必须通过国际合作,签订有关管辖权的国际公约。

随着网络著作权侵权案件的频繁发生,网络著作权的保护成为各国面临的共同问题。只有对网络著作权人提供合法有力的保护,才能鼓励优秀作品的创作和传播,才能维护正常的文化市场持续发展,才能维持网络产业未来的良好发展态势和格局。对于网络著作权的保护,本人认为可以从立法及技术两方面入手,而在立法保护方面可以从以下几方面入手:构建网络环境下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明确网络著作权侵权赔偿标准、充分利用现有法律法规并及时解释和修正、明确界定复制权保护范围;在技术保护方面可以从以下几方面入手:控制使用作品的技术措施、控制接触作品的技术措施、保证支付报酬的技术措施。

虽然我国有关网络著作权保护制度形成了初步的框架,但还需学术界和立法界进一步努力,逐步建立和完善互联网法律体系,平衡著作权人和广大用户之间的利益关系,规范国内相对混乱的网络秩序。由于网络著作权属于交叉学科的领域,既需要懂网络技术的相关知识,又需要掌握著作权等相关知识产权的法律知识,所以对此问题的研究需要更多的复合型人才。希望随着网络技术的不断发展,会有更多的法律界人士投入这一问题的研究,从而推动我们网络著作权的研究不断向前发展。

参考文献

[1]乔生.信息网络传播权研究[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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