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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刊类别:纯教育、G4
国际标准刊号 ISSN 2095-3089
国内统一刊号 CN 15-1362/G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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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刊投稿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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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胡志勇 | 字数:2841 | 阅读:

摘 要:随着我国教育事业的快速发展,教育法制现代化建设日益重要。体育法制建设作为教育法制体系的组成部分,其建设进程和质量关系着体育事业的发展,也是影响素质教育的主要因素。因此,本文从立法、执法、监督和法律救济、普法等多个方面探讨了我国体育法制建设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了有效的应对措施,以完善教育法制体系,促进教育法制现代化发展。

关键词:体育法制建设;问题;应对措施;教育法制现代化

目前,我国体育法制建设尚处于起步阶段,在推进过程中表现出了诸多问题。如,立法经验不足、立法人员素质参差不齐、立法计划性不周全、立法程序性不强、立法民主化程度不高等,导致教育法制体系不全,难以起到依法保证教育事业发展的作用。对此,必须认清当前体育法制建设中存在的问题,实行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为体育事业发展提供可依、可信、可行、完善的法制体系,以确保教育法制的权威性和现代化建设的实施效果。

1 体育法制内涵

为促进体育事业发展,国家体育总局颁布实行《关于加强体育法制建设的决定》,指出“按照依法治国要求,加快体育立法、强化体育执法,使体育工作全面纳入规范化、法制化的轨道,开创体育法制建设的新局面。”

体育法制,即体育法律制度,是法制在体育领域中的运用和体现,是由国家机关制定的用以调整、确立体育活动的法律和制度,主要由体育立法、体育执法、体育司法、体育守法和对体育法律实施的监督等一系列环节组成,还指体育活动中依法办事的原则。说到体育法制,最先想到的法制,通过法制建设促进体育事业法制化、制度化发展,确保各项体育工作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2 我国体育法制建设中存在的问题

从新中国成立至今,相关体育法律法规的颁布实行,使我国体育法制体系日益完善、体育工作日益规范化。虽然我国体育事业取得了长足发展,但是仍然暴露出不少问题,尤其“假哨”、“黑哨”等,这些体育黑幕的出现严重损害了体育形象,阻碍了我国体育事业的健康发展。所以,务必要加强体育法制建设,切实落实“依法治国、依法治体”战略。

第一,立法方面。我国的体育法制建设与其它社会事业的法制建设相比,有着一定的滞后性,以致法律体系不完善。纵观体育法制建设历程,虽然发展迅速,不断修订或制定配套法律法规以完善体育法制体系,但不规范、不健全等问题依然存在。例如,现行的学校体育法规名称不规范,,使用“条例”名称,降低了学校体育法律法规的权威性和效力。再如,《体育法》中关于学校体育法制的内容较少,对学校体育工作只能发挥宏观指导作用,不能对一些细节工作进行有效指导,影响了学校体育事业的开拓性发展。最为突出的问题是,《体育法》中关于体育教学伤害、“黑哨”案件中裁判受贿定量等法律内容有所缺失,表现出一定的立法滞后性。

第二,执法方面。目前,我国体育法制建设中的凸出问题是执法问题。“依法治体”,有“法”才能“治”体,可是没有“治”,“法”就得不到有效的贯彻落实,所以执法是体育法律法规实施的有效保障。由于我国体育法制体系不完善,体育执法主体并不明确,以致体育行政管理部门的执法能力不足,很多违法《体育法》的体育行为难以依法惩处,或者量刑不当。另外,对竞技体育事业来说,缺乏解决体育纠纷的仲裁机制也是执法主体缺失的表现之一。

第三,监督和法律救济。法律监督是实现“依法治体”的根本保障,是对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知法犯法、执法犯法的监督、纠正和审查。但是,我国对此并未设置专门的监督机构,加之缺乏专员负责,难以切实发挥法律监督作用。

在法律救济上,我国体育法律救济制度建设处于发展阶段,虽然在维护利益受害者上有一定效力,但是具体实践中暴露了一些问题。其中,关于体育教学伤害中受害者的合法权益无法得到维护、申诉等问题尤为严重。之所以这样,主要在于《体育法》、《教育法》中关于学生申述制度的规定过于笼统、简约,缺乏操作性和效力。

第四,普法方面。由于体育法律制度的宣传力度不足,人民群众对体育法制建设缺乏深入认识,不能有效地运用法律手段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更不清楚自身在体育法制建设和执法中扮演的角色,迫切需要通过多种渠道提升人民群众在这一方面的法律意识。

3 促进我国体育法制建设的有效措施

3.1 加强立法步伐、完善体育法制体系

体育事业立法要以《宪法》为依据,以《体育法》为核心,以提高立法层次、促进体育法的效力和权威为目的,逐步制定相关及配套的法律法规,以健全体育法制体系。为做到这一点,立法时要注意几点:第一,加强体育法制研究,为体育立法提供科学依据;第二,紧密结合时代和社会发展中的热点问题,以及体育事业发展需求,制定相应的体育法制,及时解决不规范、不健全等问题;第三,加强对体育产业化、职业化和国际化的立法规范,解决体育实践过程中的新问题,为问题的解决提供立法保障;第四,考虑周全、全面,避免法律空白。除了注重体育法制体系本体之外,还要加强促进体育事业发展、规范体育工作等法制建设,另外,不可忽视体育俱乐部、学校体育教学等方面的法制建设,尽量保障体育法制体系的健全性,为体育执法提供法律基础。

3.2 提高执法能力,加强体育违法实践打击

首先,必须在法律层面明确体育法律的执法部门、解决体育纠纷的仲裁机构,从而确定体育执法主体及其权利与义务、效力与权威,以及管理范围,使司法机构、体育行政管理部门等各司其责,严厉打击体育领域内的违法乱纪行为。另外,还要切实提高执法人员的职业素养和能力,公平、公正、有效率执法。值得注意的是,对引起社会大众广泛关注的恶劣性体育违法实行要重重处理,如“黑哨”、“假哨”等。

3.3 建立体育执法监督、检查机构,完善相关法律救济制度

建立完善的体育法律救济制度,促进体育事业朝着科学化、法制化方向发展,使体育纠纷、体育教学伤害等事件有法可依、有法可循,让相关受害者能利用法律手段维护自身的合法权利,以确保人民群众能够获得最佳的法律效益。

3.4 加强体育普法,提高人们的体育法制意识

为加大对体育法律制度的普法力度,要将体育法制宣传纳入国家和全社会的普法活动中去,同时,多渠道、多途径宣传,加强宣传力度。另外,不能忽视对体育事业从业人员的普法教育,他们体育法制意识的提高是体育普法活动有效开展的基础。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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