课程教育研究 课程教育研究杂志简介 课程教育研究杂志学术期刊 课程教育研究杂志公告 课程教育研究期刊目录 课程教育研究投稿须知 万方论文查重 课程教育研究征稿启事

主管:内蒙古自治区文化厅
  中国外语学习学研究会
主办:内蒙古自治区北方文化研究院
投稿邮箱:tougao@kcjyyj.com
网  址:http://www.kcjyyj.com
数据库收录:万方网收录
我刊入选第二批学术期刊名单
期刊类别:纯教育、G4
国际标准刊号 ISSN 2095-3089
国内统一刊号 CN 15-1362/G4
邮发代号:16-129

我刊投稿论文
当前位置:网站首页 > 我刊投稿论文 >
作者:刘宁 郭世伟 徐 | 字数:2397 | 阅读:

摘 要:行政赔偿制度是我国一项重要的行政法制制度,它是我国赔偿制度中不可或缺的重要内容,为社会稳定发展提供了稳定的保障。但是,随着事物的变迁和社会的不断向前发展,我国行政补偿制度显现出许多不可忽视的缺陷和漏洞,难以维持国家行政赔偿的稳定性。必须切实完善我国的行政补偿制度,才能使其发挥出更全面更大的功用。

关键词:行政赔偿;现状;完善

行政赔偿制度是每个国家必备的一项国家制度,它是指“国家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害所给予的赔偿”。它为国家行政赔偿提供了一套统一的标准,对国家社会的稳定有着不可磨灭的功能。但是由于社会的进步,思想水平的提高,行政赔偿制度中的诸多弊端暴露出来。纠正或者完善这些行政赔偿制度中的误区或者不足,对于国家社会有着重大的意义。

1 我国的行政补偿制度概述

我国行政赔偿制度是指行政人员在行政时实行的不合法行为侵犯了他人的合法权益,国家作出相应赔偿的一项制度,它有着如下的几项特征:行政赔偿原因为行政人员所引起,违法行为由行政人员行使行政权时造成;由行政行为而起,在行政人员作为其他身份所实行的违法行为不在内;行政人员的行政行为造成了他人合法权益的损害。

赔偿义务机关和赔偿请求人为行政赔偿当事人。赔偿义务机关是指有义务代表国家对受到侵害的当事人或者组织进行赔偿的机关,赔偿请求人是指依法请求国家对其受到的行政侵害进行赔偿的公民或者组织。违法的行政行为包括侵犯人身权和侵犯财产权,国家应对这两种行政违法行为进行相应的赔偿。特别地,对于侵犯人身权,只限于公民,而对于法人和其他的组织并不进行相应地补偿。我国的行政赔偿程序包括确认赔偿程序,请求赔偿程序,复议和诉讼赔偿程序,以及内部追偿程序。

2 我国目前的行政赔偿制度存在的缺陷

2.1 行政赔偿制度适用的归责原则弊端

目前我国的行政赔偿制度遵循违法原则,然而最近几年的行政赔偿实践过程表明,这样的违法原则使得行政赔偿过程繁琐复杂,操作困难,使得行政赔偿不能顺利的进行。原因有很多,例如对于违法的界限模糊,不能准确地进行判定,有许多的不正当的行为是否可列为违法行为进行赔偿难以捉摸;对于许多不道德、不尊重人权的行为也存在着不确定性,能否划入违法原则之内也有待商榷;对于多人集体侵权的行为,这样的原则不能解决赔偿问题。因此违法原则对于多方面的责任归属模糊不清,不能顺利解决行政赔偿的问题。

2.2 赔偿范围过于狭窄

对于许多的行为如自由裁量行为、抽象行政行为等到底能不能由国家进行相应的赔偿,在法律上是没有这样的规定的。国家对一些赔偿的行为范围作了规定,又对不进行赔偿的行为作了一些规定,然而对于中间区域的这些自由裁量行为和抽象行政行为等则无能为力。国家规定只对于行政行为直接造成的损失给予赔偿,而还有许多后遗症式的间接损失则无法得到赔偿,这便导致行政赔偿的范围过于狭窄,显示出了赔偿制度的不公平和不合理性。

2.3 行政赔偿的标准偏低

对于受到侵害的对象的赔偿,国家不能做到充分的赔偿,而只是抚慰性质上的赔偿。受害者得到的赔偿大大低于受害所造成的损失,对于公民的基本生存保障达不到要求,也放纵了国家行政人员在行政时的违法行为。所以这样的行政赔偿制度是不合理的。

2.4 对于行政赔偿制度缺乏相应的赔偿监督体系

我国行政赔偿制度由各级政府的财政部门编入预算,虽然使得受害人能够及时地得到赔偿,但是也不可避免地造成政府行政人员的职权泛滥和赔偿混乱,致使对他人再次造成权益的侵害。往往有许多受害人在受到行政侵害后,迟迟不能得到应有的赔偿,使这一项制度形同虚设。国家不能对行政赔偿进行相应地监督,行政人员便可肆意妄为,受害的往往还是那些需要得到赔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3 完善我国行政赔偿制度的措施

3.1 建立多元化的归责原则体系

不要把违法原则作为行政赔偿的单一原则,建立其他诸如公务过错原则、结果责任原则等多元化的原则,具体问题具体对待。最好建立以过错责任原则为主,结果责任原则相辅的行政赔偿原则,对于行政人员的行政行为进行严格地限制,,达到一个公正公平的新高度。

3.2 扩大行政赔偿的范围

将对公共设施的损坏、自由裁量行为、行政不作为、行政越权侵权行为等以前模糊不清的行为列入行政赔偿的范围,加大行政赔偿的约束力,既对受害人进行了应有的赔偿,又对行政人员的过错行为作出制裁,减少了对国家社会利益的侵害。

3.3 提高行政赔偿的标准

国家对于受害人的行政赔偿应该做到尽心尽力,尽量满足受害人的需求。对受到行政侵害的公民实行更高额的赔偿可能会对国家造成一定的经济负担,但是这是为了国家的长治久安、社会稳定作出的努力,而且这才符合国家对于人权的平等对待,也是对行政人员最好的监督。

3.4 完善行政赔偿程序

首先,应当对先行处理程序进行改进,然后制定科学可行的赔偿确认规则,对请求权的消灭时效的起算时间进行重新规定,从受害人知道损害或者从损害发生的时候计算时间。这样,才更符合国际行政赔偿制度的立法趋势。

4 结语

我国的行政赔偿制度已经实行了很长一段时间,但是行政赔偿的案件很少,赔偿的数额很低,赔偿过程繁琐,赔偿效果不令受害者满意,行政人员肆意妄为,缺少有力的监督等等,这些无不表明,我国现行的行政赔偿制度急需完善。必须将行政赔偿制度的立法工作提到日程上来,切实解决行政赔偿问题,约束行政人员的工作过失,加大对行政行为的监督,使行政赔偿达到令人满意的程度。

参考文献

[1] 郭庆珠.加强行政补偿立法的法治化路径探索[J]. 新东方. 2012(Z1)

[2] 司坡森.试论我国行政补偿的立法完善[J]. 行政法学研究. 2013(01)

[3] 丁丽红.试论我国行政补偿制度[J]. 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13(04)


版权所有:课程教育研究杂志 网站地图 最近更新
投稿邮箱:tougao@kcjyyj.com
第二批学术期刊,万方网收录,欢迎投稿!
国际标准刊号:ISSN2095-3089,国内统一刊号CN15-1362/G4